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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阳与你单位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3〕181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11月6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1、工资和值班补贴39252元;2、经济补偿金4579元;以上两项合计4383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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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